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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逾期上映是否均能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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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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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逾期上映是否均能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序:在新冠疫情发生后,不可抗力条款成为了违约抗辩的常见事由,在电影投资合同领域,是否所有时间节点的违约行为都可以不可抗力来主张抗辩?
不可抗力条款作为一个合同必备条款一直都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但在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背景之下,不可抗力条款似乎成为了一颗雷,随时都有被引爆的可能。
近期有诸多电影投资合同的当事人向笔者进行咨询,主要的问题就涉及到,在疫情发生后,援引电影投资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作为抗辩依据是否合理?
我们知道,不可抗力条款作为免责事由,指的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超出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正是由于不可抗力不可控,不能为人所支配,所以当不可抗力发生的时候,才能作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免责的事由。
在此前的文章当中,笔者曾经论述过,所谓不可抗力免责,免的其实是一种违约责任,亦即当不可抗力发生时,系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从而产生违约行为,亦即违约行为应当是由该不可抗力所致。由此可知,当不可抗力发生在违约行为之后时,再以不可抗力作为违约免责事由便难以成立。
在笔者近期处理的咨询中便涉及到这样的问题,咨询笔者的当事人为一家影视公司,在电影收益权转让过程当中,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电影发行上映。合同中约定的电影最迟上映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该家影视公司认为电影的上映计划被推迟了,后由于发生新冠疫情导致电影迟迟未能按照进度报审发行。截止到咨询的时间,2021年6月份,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最迟上映时间一年半。而合同当中对于电影最迟上映的时间是确定的,并非暂定,因此该行为满足了合同约定的违约条件。
同时,该约定时间在新冠疫情被确认之前,因此截至2019年12月31日电影未进行发行上映便已然违约,违约之后发生新冠疫情,虽然属于不可抗力,但不可据此阻断违约行为的过错。换言之,该违约行为并非系新冠疫情所导致,新冠疫情的发生不能作为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前已经存在的违约行为的免责事由。只是新冠疫情的发生,导致电影的发行上映时间又进一步迟延,即进一步扩大了违约行为的持续时间,致使违约方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无法对违约行为作出补救。
本文认为,若合同当中对于义务的履行时间作出了较为明确的约定,例如电影最迟不得晚于X年X月X日上映,在此类约定下,若该时间早于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则明确属于违约,无可争议。若该时间约定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后,国家电影局规定的电影院复工时间之前,则可以依据不可抗力条款约定,将对应的义务予以推迟。若该时间约定在国家电影局规定的电影院复工时间之后,则应视具体的约定时间来做判断,但随着电影院放映秩序的恢复,距离规定的影院复工时间越久远,不可抗力对于影片上映的影响应当越小。尤其在春节档后,有多部高票房电影的产生。应当认为,在此之后,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对于电影上映的影响十分微弱,乃至可忽略不计。
因此,不可抗力条款虽然可以援引作为免责事由,但并非在所有的时间节点均可适用,当不可抗力属于违约行为的诱因时,往往才可以被作为违约行为的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