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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能否成为公司债务的被执行人

抖音视频 938播放 2024-11-01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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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能否成为公司债务的被执行人? 【原创】文/汐溟 严格来说,股东转让公司的全部股权后,与公司已经没有利害关系,公司无论盈利还是亏损都与其无关。但是,在特殊条件下,股东即便转让公司股权,也会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那么,这个特殊条件是什么? 基本案情: 甲是乙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200万元,认缴期限至2022年5月1日届满。2019年1月1日,甲将其在乙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2019年3月1日,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2020年6月1日,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乙公司与丁公司的影片联合投资合同解除,判令乙公司返还丁公司投资款1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0万元。判决生效后,丁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丁公司申请追加原股东甲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甲已经转让了乙公司的股权,丁公司追加其为乙公司被执行人的请求能否成立?易言之,转让全部股权之后,原股东是否还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股东转让全部股权之后,并不当然对公司债务免除一切责任,其免责受条件限制,即不存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如果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仍会被追加为公司的被执行人,会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认定“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是原股东承担责任的核心构成要件。那么,“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应如何理解?在何种情形下成立? 本文认为,出资期限届满后,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却转让股权,可构成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法”主要指《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公司股东出资应明确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关于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关于出资时间,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逾期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股东出资违反了法律对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 但如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转让股权呢?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东仍享有期限利益。此时其有权转让股权,且该转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对其出资的相关规定,应该不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在其转让股权之后,若公司存在法律责任,也应由其股权的受让者承担。 在再审申请人宁夏中启鑫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乌海市巴音陶亥滴沥帮乌素隆昌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麦树理、武东、李月平、银川鑫天利商贸有限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袁春生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公司有两次增资行为,而债权发生在两次增资之间,而原股东负有缴纳增资的义务,但其转让股权后,仍未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2007年4月27日,鑫天利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35万元即已全额缴纳。此后,该公司有两次增资行为。2014年5月9日及2014年10月30日,鑫天利公司的注册资本从35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及7000万,公司章程约定两次新增注册资本由其股东分别于2014年5月9日、2014年10月30日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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