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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无果暂停修改视听作品,是否为怠于履行修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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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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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无果暂停修改视听作品,是否为怠于履行修改义务?
【原创】文/汐溟
在广告片、宣传片或者电影等视听作品的委托制作中,制作方应该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修改作品,直至获得委托方的认可。但委托方提出的修改意见未必合理,若制作方对其有异议,双方会有协商过程,此时制作方会暂停修改工作。该种暂停是否为怠于履行修改义务?
甲委托乙制作宣传片,宣传片约定了时长,约定视频、音频质量达到国家广播电视播出标准,脚本由甲提供等。履行中,乙交付的宣传片时长比约定的时长少了30秒,虽然按照甲的脚本制作,但是片中使用了甲先前宣传片的素材,且缺少人物对白等。此后,甲与乙就宣传片的制作多次沟通,但未形成统一意见,甲以乙制作的宣传片不合约定,乙怠于履行修改义务为由解除合同。乙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甲能否据此解除合同?
甲委托乙制作宣传片,涉案合同为委托创作性质,乙应该按照甲的要求和指示创作视听作品,视听作品属于智力性成果,对其验收有主观不确定性,制作中需要当事人双方的紧密协作,其间需要反复修改和验收确认,该过程贯穿合同始终,直至委托方认可作品质量为止。反复修改属于该类合同的特征,也是常态化现象。多次修改并非受托方的过错,至少并非其单方过错,除非受托方明确表示拒绝按照委托方要求修改,或者其以实际行为表示不再修改。合同因受托方拒绝修改而无法履行,若受托方无合理的抗辩理由,通常可视为其根本违约。
首先,关于制作标准,合同只约定视频、音频质量达到国家广播电视播出标准,且应该按照脚本制作,除此之外并未约定其他标准。该约定过于笼统、宽泛,属于宣传片或其他视听作品制作的最基本要求。因合同对制作标准无具体、详细的约定,甲对乙交付宣传片质量不合格的异议,便欠缺合同依据。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委托方,甲虽然拥有法定验收权,但验收权不等于验收标准,甲无权超出合同约定单方设定验收标准,验收标准或制作标准仍应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如未约定,委托方超出合同之外提出的异议理由便有滥用验收权之嫌。
其次,该案中,乙交付的宣传片时长不合约定,但与约定时长相差仅有30秒,所占比例很小,乙虽然违约,但并不影响甲对宣传片的使用。
再次,乙在宣传片中使用了甲先前宣传片的素材,对于该行为,涉案合同中并未明确禁止,而且,如果少量使用也并无不当。甲对此提出异议,可以要求乙更换该部分,以其他素材来替换。
第四,缺少人物对白确实构成违约,甲委托乙制作的宣传片中应包含人物对白,否则会影响甲的使用。但对白可以在后期增加。事实上,乙存在的宣传片时长、素材及对白问题,都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解决,合同仍有补正履行的可能。
最后,协商无果并非拒绝履行。协商无果是指双方就宣传片的修改无法取得一致意见,致使乙无法确定修改方向,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该阶段,对于修改仍在协商中。协商并非拒绝履行修改义务。拒绝履行修改义务应包含乙拒绝与甲协商,或者对甲的协商要求无回应以及协商一致后仍拒绝修改等。
该案中,乙虽有三项违约行为,但每种行为都可在后期修正;虽然协商未达成一致,但乙并无拒绝修改的意思表示。乙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可能,甲无权据此解除合同。协商中暂停、中止履行修改义务,乙并无过错,不构成怠于履行。
本文案例改编自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383号民事判决书